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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2016-07-1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

关于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

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通过出售子公司股权,有利于回笼资金,提高总体资产的盈利能

力。本次股权出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

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控制经营风险、优化资产结

构的整体考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綜上,我们对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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