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的独立意见2016-07-1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作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
关于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
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审议出售子公司鼎恒升药业全部股权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通过出售子公司股权,有利于回笼资金,提高总体资产的盈利能
力。本次股权出售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
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控制经营风险、优化资产结
构的整体考虑,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
綜上,我们对公司出售子公司股权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6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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