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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6-08-23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6-5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 年 8 月 21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

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具体如下:

    一、对原《公司章程》第八条修订

    原文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董事会

确定。”

    现拟修订为: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二、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1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的以下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1、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委托或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等(对外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内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

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少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

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交易少于 300 万元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决定。

    3、公益捐赠的决策权限:单笔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公益捐赠,由董事长审查决定。”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的以下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1、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资产租赁、委托或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的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

项目等(对外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的决策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内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内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的,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内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2、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

的同类关联交易金额少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

或预计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同的同类关联交易少于 300 万元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 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决定。

    3、公益捐赠的决策权限:单笔不超过 200 万元,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不超过


                                   3
1000 万元的对外公益捐赠,由董事长审查决定。”

       三、对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修订

    原文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本章

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现拟修订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七)签署公司有价证券;

       (八)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4
   (九)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二)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以上《公司章程》修改内容需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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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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