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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9-09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2016-6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 年 9 月 8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 号中恒集团六楼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13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809,804,84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3.3030
份总数的比例(%)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容贤标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

席本次会议,会议由副董事长、总经理欧阳静波女士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 5 人,董事长容贤标先生、董事崔薇薇女士、

独立董事周宜强先生、罗绍德先生均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

2、 应出席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出席 2 人,监事会主席刘明亮先生因工作原因无

法出席本次会议,原监事蔡盛林先生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辞去监事职务,辞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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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新监事就任前,蔡盛林先生仍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在其仍需履行监事

职责的期限内,蔡盛林先生全权委托公司监事李汉南先生代为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崔鼎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中恒集团关于终止实施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中恒集团关于拟在限售期满后出售所持国海证券股票的议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4,227,340     99.3112       5,558,608       0.6864   18,900        0.0024


2、 议案名称:中恒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803,631,040     99.2376       6,161,008       0.7608   12,800        0.0016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议案 2 以特别决议通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
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律师:张咸文、潘琳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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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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