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及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16-09-1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与关联方及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
资产管理公司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召开,我们作为该公
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并根据有关规定,遵照独立、客观、公
正的原则,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就公司
关于拟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与关联方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广西国富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方广东奥马电器股
份有限公司、宏瓴(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我要汽车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该事项的相关议案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也符合社会公
众股东的利益。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广西投资集团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广西国富创新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其他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宏瓴
(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我要汽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共同
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拟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
元,其中,中恒集团以自有资金出资 1.8 亿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8%。
该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该交易不涉及关联定价,不存在利用关
联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独立性没有因交易而受到影响。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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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拟与关联方及其他方共同投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议案发表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甘功仁 周宜强 罗绍德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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