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6)第 517-4 号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的委 托,指派吴永文律师、张咸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恒集团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恒集团董事会根据 2016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中恒集团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法律意见书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 项等相关事项。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12 月 27 日 9:15-9:25 ,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7 日 13 点 30 分在广西梧 州市工业园区工业大道 1 号中恒集团六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长容贤标先生主持召开。 中恒集团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中恒集团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 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 法律意见书 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2 人,均为 2016 年 12 月 20 日 15:00 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的中恒集团股东,该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789,599,876 股,占中 恒集团总股本的 22.7215%。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 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中恒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具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 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1.01 容贤标 表决结果:得票总数为 786,011,456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455%,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407,969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2781%。 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容贤标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2 欧阳静波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总数为 786,123,74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597%,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520,262 法律意见书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4259%。 欧阳静波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3 崔薇薇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989,444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427%,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385,957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2492%。 崔薇薇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4 李小强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6,055,63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511%,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452,151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3363%。 李小强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5 陈明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5,989,542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427%,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386,055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2493%。 陈明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1.06 傅文发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6,166,33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651%,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562,851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4819%。 傅文发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 2.00:《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 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 王华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6,046,44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499%,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442,956 票,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3242%。 法律意见书 王华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2 王峥涛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6,058,639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515%,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455,152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3402%。 王峥涛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2.03 谢石松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6,125,64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600%,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522,161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4284%。 谢石松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议案 3.00:《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换届暨选 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3.01 刘明亮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6,011,59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5455%,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408,106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2783%。 刘明亮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3.02 陈海波 表决结果:得票数 786,470,937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037%,其中取得中小股东投票数 72,867,450 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5.8827%。 陈海波当选中恒集团第八届监事会监事。 综上,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议案已获得出席 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已 法律意见书 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201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盖章) 法律意见书 负责人: 黄炼 经办律师(签字) 吴永文 张咸文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