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29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6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
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董事会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
行了审阅,就有关问题向公司进行了咨询。现基于我们客观、独立
判断,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高管人员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身份资历以及
专业素养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取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
人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我们同意聘任上述人员。
二、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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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华 王峥涛 谢石松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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