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10-2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关于变更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聘请 2017 年度会
计审计机构的提案》、《中恒集团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提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就有关问题向公司进行
了咨询。现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
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公司严格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募集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原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注射用血栓通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制药新基地三期(粉
针剂车间三期及固体制剂车间二期)项目”,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的独立意见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向我们提供了本次拟续聘 2017 年
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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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沟通,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会计
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该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意见。
中恒集团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7 年度会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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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华 王峥涛 谢石松
2017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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