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2-07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8-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92 号)核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6,621,521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 14.26 元/股,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950,022,889.4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2,750,000.00 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7,272,889.46 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审亚太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
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4)01120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2017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17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2013 年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之一
“注射用血栓通产业化项目”变更为“制药新基地三期(粉针剂车间〔三期〕及
固体制剂车间〔二期〕)项目”,实施主体由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
公司)变更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梧州制药”),实施地点由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变更为广西梧州市工业园区工业
大道 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恒集团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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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截止 2018 年 1 月 22 日,专户余额为
65,005.56 万元,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于 2018 年 1 月 30 日出具的众环专字(2018)010046 号《鉴证报告》鉴证。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文件要求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梧州制药于 2018 年 2 月
6 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
异。本次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仅涉及“制药新基地三期(粉针剂车间〔三期〕
及固体制剂车间〔二期〕)项目”。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万元)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制药新基地三期(粉针剂车间〔三
454060900018150401207 65,005.56
公司梧州分行 期〕及固体制剂车间〔二期〕)项目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甲方梧州制药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梧州制药专
户”),账号为 454060900018150401207,截止 2018 年 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65,005.5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制药新基地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
募集资金的实施方式为从南宁中恒投资有限公司原募集资金账户置换资金
和企业自筹相结合,共筹集 65,005.56 万元,将募集资金划转到梧州制药专户,
并由梧州制药专户直接投入至具体募投项目。制药新基地三期项目拟使用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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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59,595.63 万元,剩余资金作为制药新基地三期项目投资的计划外的预备资
金,待项目建设完成仍有结余的情况下将一次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第二条 甲乙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管理办法》、《监
管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
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谢丹、孙世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乙方应及时以邮件和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乙方应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
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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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丁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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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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