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19-01-03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19-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
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重审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32,686,967.23 元。
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与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第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州北部湾公司”)、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柳州市市政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院”)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16)桂
04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原告关仕杰、苏凯林、
甘伟忠不服该判决而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16)桂民终 235 号民事裁定,
撤销原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梧州中院重审。
近日,公司收到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 04 民初 4 号】,现将该案
件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 2012 年转让全资子公司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
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向梧州中院提起诉讼。原告关仕杰、
苏凯林、甘伟忠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500 万元;2.判令被
告支付原告损失共计 43,039,764 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1
4,647,203.23 元(计算公式:128,039,764 元 x5.1%(1+40%)/360 天 x183 天
=4,647,203.23 元,利息以 128,039,764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的
利率 5.1%上浮 40%,自 2015 年 6 月 2 日暂计至 2015 年 12 月 2 日,其后的利息
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4.请求判令本案的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 三 人 柳 州 市 市 政 公 司 请 求 判 令 : 1. 请 求 判 令 被 告 返 还 原 告 价 款
43,409,137.12 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500 万元;3.请求判令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1 月 26 日和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
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
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
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该案件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近日,公司收
到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 04 民初 4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提起诉讼的本诉案件受理费 705,234.8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10,234.84 元,全部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
甘伟忠负担。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案件
受理费 683,846 元,全部由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判决为重审判决结果,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将视本案当事
人是否上诉和后续诉讼结果而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2
四、备查文件
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 04 民初 4 号】。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钦州北部湾房地
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