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9)第 525-1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黄夏、蔡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恒集团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中恒集团董事会召集,中恒集团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法律意见书 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4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 4 月 29 日 9:15-15:00。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 情形。 鉴于没有股东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出席现场会议,因此现场会议未能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0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4 人,代表的 股份数为 74,448,705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2.142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中恒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 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 鉴于没有股东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出席现场会议,因此未能召开现场会议,本 次投票情况以网络投票方式的结果为准。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 决情况如下: 以普通决议通过。赞成股 72,756,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7.7274%; 反对股 1,69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2.2726%;弃权股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 议案 2《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 决情况如下: 以普通决议通过。赞成股 72,756,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7.7274%; 反对股 1,69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2.2726%;弃权股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 议案 3《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 情况如下: 以普通决议通过。赞成股 72,756,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7.7274%; 反对股 1,69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2.2726%;弃权股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 议案 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 情况如下: 以普通决议通过。赞成股 72,75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7.7247%; 反对股 1,401,0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1.8819%;弃权股 292,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39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2,754,76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7.7247%;反对 1,401,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法律意见书 权的 1.8819%;弃权 29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3934%。 议案 5《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的表决情况如下: 以普通决议通过。赞成股 72,756,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7.7274%; 反对股 1,691,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2.2726%;弃权股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 议案 6《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以普通决议通过。赞成股 69,806,1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3.7641%; 反对股 4,642,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6.2359%;弃权股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9,806,1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93.7641%;反对 4,642,54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6.2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议案 7《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表 决情况如下: 以特别决议通过。赞成股 72,75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7.7247%; 反对股 1,693,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2.2753%;弃权股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 议案 8《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以普通决议通过。赞成股 72,754,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97.7247%; 反对股 1,693,9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2.2753%;弃权股 0 股,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数 0%。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中恒集团章程等相关的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