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0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19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中恒集团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
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中恒集团
《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财务资助用于补充重庆莱
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的流动资金,支持莱
美药业的发展。资助金额:8,000 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起始日以资金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年利率为 5.5%。莱美药业以其
持有的全资子公司湖南康源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本次借款提
供质押担保;同时,莱美药业以其持有的全资子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
业有限公司为本次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峥涛 谢石松 李俊华
2019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