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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1-1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1 月 13 日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中恒集团关于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的
议案》《中恒集团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中恒集团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
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高管人员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身份资历以及专业
素养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取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
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章程》《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次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聘任副总经理、聘任董事会秘书、
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长焦明先生代行总经理职责;同意
董事会聘任彭伟民先生、陈明先生、蒋神州先生、王锋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同意董事会聘任王锋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会
聘任易万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