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3-0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3 月 5 日以
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广西
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相关
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
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李文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情况进行了审核,
认为李文先生具备履行副总经理的工作经验和职业素质,其任职
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
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本次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李文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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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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