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3-18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0-2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上诉人诉讼请求金额 132,686,967.23 元;此次二审判决金
额 为 18743063.12 元 ( 赔 偿 上 诉 人 柳 州 市 市 政 工 程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损 失
18059217.12 元,一审案件受理费 34192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341923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生效判决,将可能对公司造成
18743063.12 元损失。鉴于公司拟就该案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民终
320 号,现将该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关仕杰
上诉人(一审原告):苏凯林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荣军路 158 号
法定代表人:华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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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静波(现已变更为焦明)
(二)诉讼概述
中恒集团因转让全资子公司广西梧州中恒集团钦州北部湾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钦州北部湾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梧州中
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1 月 23 日、1 月 26 日、4 月 27 日,2019
年 1 月 3 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广西梧州
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
钦州北部湾房地产公司诉讼案件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1.原审一审判决情况:
梧州中院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16)桂 04 民初 1 号】民事判决。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705234.8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10234.84 元,
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共同负担。
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
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不服该判决而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 2016 年 12 月 6 日作出(2016)
桂民终 235 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梧州中院重审。
2.案件重审情况:
案件发回重审后,该案件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在梧州中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
理。根据梧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 04 民初 4 号】。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2)驳回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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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提起诉讼的本诉案件受理费 705,234.8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710,234.84 元,全部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
甘伟忠负担。本案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起独立诉讼请求的案件
受理费 683,846 元,全部由第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
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
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该案件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进行了公开开
庭审理。近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民终 320 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 04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上诉人柳州市市政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 18,059,217.12 元。
上述债务债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在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交纳受理费 705234.84 元,财产保全
费 5000 元,合计 710234.84 元,鉴于其不具备本案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格主
体,依法属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范畴,对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已交纳的
710234.84 元费用,由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退回;二审关仕杰交纳案件受理费
705234.84 元,苏凯林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113636.53 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683846 元(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各承担
341923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683846 元(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预交)
由柳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承担
341923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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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生效判决,将可能对公司造成 18743063.12 元损失。鉴于公司拟就该案
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结果仍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公
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备查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桂民终 320 号。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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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
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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