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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展的公告2020-04-09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0-4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
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收购重庆莱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 1 月 20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恒集团”)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控股

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

托协议》需取得有权国资管理机构无异议且收到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

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通知,方可生效。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相关批复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正式生效。

    风险提示:

    1.《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

    2.《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交易各方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



    一、交易事项概况

    2019 年 11 月 25 日,中恒集团与莱美药业及其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订《战

略合作框架协议》;2020 年 1 月 2 日、1 月 20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中恒集团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中恒集团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接受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议案》。同意公司接受莱美药
业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 184,497,185 股所对应的表

                                    1
决权(占莱美药业表决权比例为 22.71%)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

并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与莱美药业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

    2020 年 3 月 6 日、3 月 24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中恒集团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中恒集团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莱美药业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公司认购金额不超过 95,000 万元。

    公司已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自

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20]31 号)。广西国资委原则同意中恒集团收

购莱美药业的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2020 年 1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22 日、2020 年 3 月 9 日、2020 年 4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中恒集

团关于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中恒集团关于拟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的公告》《中恒集团关于与重庆莱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中恒集团关于

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中恒集团关于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广西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

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35 号),内容

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初步审查,现决

定,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合同及股份收购方式取得重庆莱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你公司从即日起可以实施集

中。

    该案涉及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之外的其他事项,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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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的相关批复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双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正式生效。

    三、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目前,中恒集团持有莱美药业股份 36,314,953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

的 4.47%,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中恒集团在莱美药业中拥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220,812,138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7.19%,中恒集团

成为莱美药业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中恒集团成为莱美药业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莱美药业控股股

东邱宇先生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股份合计 184,497,185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占

莱美药业表决权比例为 22.71%)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公司与

邱宇先生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

    中恒集团未来将在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与莱美药业进行深度合作,将莱美药

业作为中恒集团体系内的创新生物医药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平台。本

次交易的推进,有利于提升中恒集团未来盈利能力以及在生物医药行业的地位,

同时莱美药业计划将前述平台技术或产品导入广西,促进广西生物医药产业的

全面升级。

    五、风险提示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尚存在交易各方未能依约履行义务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35 号)。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
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暨收购重庆莱美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展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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