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4-30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资
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独
立判断,就《中恒集团关于为公司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客户提供
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购房客户提供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是商业银行向公司购房
客户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我们认为公司或子公司为购买本公司
房地产项目住宅、商铺和车位的合格银行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
性担保,符合相关政策和房地产行业商业惯例,有利于加快资金
回收速度。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
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为公司房地产项目按揭贷款客户提
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 年 4 月 2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