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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9-2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0 年 9 月 24 日召开
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
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
用信的议案》《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等 3 个议案
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
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
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
美隆宇”)因经营需要拟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西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申请办理不超过 12,000 万元的融资
租赁业务。租赁期间,莱美隆宇以回租方式继续占有并使用其相
关动产类设备,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向广西租赁支付租金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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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
药业”)为莱美隆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向广西租赁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
    由于广西租赁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和《中恒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审议
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
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
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在原金融机构综合授信额度基
础上增加 30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后,公
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 2020 年度拟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
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 65 亿元(含 65 亿元),能够有效地解决
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董事会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增加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
请授信用信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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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证券事务管理、信
息披露工作的相关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因经营决策、信息披露
等因素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公司为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保障其
权益,促进责任人员积极履行职责,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
系,促进公司发展。该议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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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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