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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2020-09-26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
 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书面
                       审核意见


    根据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中恒集团”)《公司章程》《中恒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议事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
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
表以下审核意见:
    公司之控股孙公司重庆莱美隆宇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美隆宇”)因经营需要拟向广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西租赁”)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申请办理不超过 12,000 万
元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间,莱美隆宇以回租方式继续占有并
使用其相关动产类设备,同时按照双方约定向广西租赁支付租金
和费用。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为莱美隆
宇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向广西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广西租赁系公司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进行,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子公
司的发展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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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委员焦明先
生、梁建生先生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加
表决的委员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焦明先生、梁建生先生、
林益飞先生、江亚东先生需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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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控股孙公司莱美隆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由
莱美药业为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章页)




     焦   明            梁建生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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