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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中恒同德基金进展暨修改合伙协议的公告2020-10-24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0-9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中恒同德基金进展暨修改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中恒同德基金”);
      投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出资人民币 19,600 万元,占
 基金总规模的 98%。公司已完成第一期实缴出资人民币 9,800 万元,占公司全部
 认缴出资额的 50%;
      本次合伙协议修改后,中恒同德基金的出资规模、出资安排、执行事务合
 伙人和基金管理人等均不改变,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一、交易概述
    2019 年 11 月 11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
或“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拟投资中恒同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筹)的议案》。公司拟投资由北京
同德同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同德同鑫”)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发起设立的“中恒同德医药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工商登
记后名称确定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德
乾元(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德乾元”或“基金管理人”)为基
金管理人。投资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公司出资人民币 19,600 万元,
占基金总规模的 98%;同德同鑫出资人民币 400 万元,占基金总规模的 2%。2020
年 2 月 27 日,公司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完成了第一期实缴出资人民币 9,800 万元,
占公司全部认缴出资额的 50%。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3 日、2020
年 2 月 28 日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拟投资中恒同德医药健康产业基金的公告》及
相关进展公告(编号:临 2019-66、临 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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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进展情况
    2020 年 10 月 23 日,中恒同德基金召开全体合伙人会议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修改合伙协议的议案》,
并于同日签订了新的合伙协议,现将合伙协议主要修改内容公告如下:
    原第 8.2 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事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修改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上述事项的表决需经持有合伙份额半数以上
的合伙人同意通过后方可实施。”
    原第 10.6 条:“因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约定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
大损害的,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依本协议所记载的地址向
被除名人送达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按照法律及本
协议相关约定,对被除名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
本协议约定被除名后,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更
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选择接任的新执行事务合伙人。”
    修改为: 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
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依本协议所记载的地址向
被除名人送达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按照法律及本
协议相关约定,对被除名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
本协议约定被除名后,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 30 个工作日内决定更
换执行事务合伙人并选择接任的新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第 12.2 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 3 名委员,1 名由普通合伙人推荐,1 名
由有限合伙人推荐,其余 1 名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从后续出资人或外部专家中
予以聘任。”
    修改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设置 3 名委员,1 名由普通合伙人推荐,2 名由有
限合伙人推荐。”
    原第 12.3 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
本数,且需包含有限合伙人推荐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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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原第 12.4 条:“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通过之决议内容,执行事务合伙人应
于该决议通过后 5 日内通知有限合伙人予以知晓。且除非有限合伙人在决议通知
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对该决议提出明确的书面反对意见,否则在 10 个工作日
期满时,无论是在有限合伙人已经确认或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任一情形下,该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即正式生效,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予以立即执行。但若期间
有限合伙人已经提出书面反对意见,则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应暂缓生效,直至
执行事务合伙人就反对意见所作出的解释和反馈,已经获得了有限合伙人的书面
认可同意。”
    修改为:删除第 12.4 条。
    原合伙协议其余条款不变。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修改合伙协议是为了更好地使中恒同德基金投向符合基金设立的目的,
推进基金投资事宜顺利进行。
    本次合伙协议修改后,中恒同德基金的出资规模、出资安排、执行事务合伙
人和基金管理人等均不改变,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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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中恒同德基金
进展暨修改合伙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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