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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2020-11-14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0-102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0 年 11 月 13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311
号)。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发行上市
审核机构对莱美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莱美药
业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现需要莱美药业就有关事项予以落
实并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要求莱美药业在回复内容
披露后及时报送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
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
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莱美药业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落实之后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落实函》的回复进行披露。
    ● 莱美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2020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认购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莱
美药业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公司认购金额不超过 95,000 万元。
    2020 年 7 月 3 日,公司与莱美药业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
补充协议》,公司拟出资总额人民币 939,444,443.95 元现金认购莱美药业本次发
行的股票,认购股份数量为 211,111,111 股。
    2020 年 7 月 22 日,莱美药业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重庆莱美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0]436 号),
深交所对莱美药业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
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2020 年 11 月 11 日,莱美药业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
心对莱美药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莱美药业符合
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具体审核意见以《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9 日、7 月 4 日、7 月 24 日、11 月 12 日
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认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23)及相关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60、临 2020-62、临 2020-100)。
    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通知,莱美药业于 11
月 13 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311 号)。根据《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莱美药业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莱美药业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
和信息披露要求,现需要莱美药业就有关事项予以落实并提交回复,回复内容需
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要求莱美药业在回复内容披露后及时报送募集说明书
(注册稿)及相关文件,同时报送诚信记录核查表,并在收到《审核中心意见告
知函》十个工作日内汇总补充报送与审核问询回复相关的保荐工作底稿。
    莱美药业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落实函》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落实之后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落实函》的回复进行披露。
    莱美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