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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1-01-08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

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每一会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第三季度
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规定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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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定期报告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证券

部合署办公,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
人员组成及工作职责由公司另行发文确定。
    董事长负责审定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

编制和披露工作,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及财务报
表、报告等,公司证券部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编制及披露工作。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
编制所需材料,并承担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相关信
息的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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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
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
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
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工作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
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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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及时听取公
司管理层关于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重大

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
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当签字。
    第十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

注册会计师沟通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
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当签字。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
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
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
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当
签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就年度内
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对年度工作情
况提交《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应当
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
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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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

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
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议并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审计计
划,将对外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
作为年度审计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
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
露工作。公司证券部协调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实施具体的编制及
披露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当时有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在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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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

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公司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审计各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财务决算,汇总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编制本年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管理层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公司审计机构进场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展年报审计。为
确保审计工作进程,审计委员会负责书面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进度,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独立董事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沟通记录,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问
题的沟通,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初稿编制程序与要求: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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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有关要求,在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的最后一周前后,领
导小组研究定期报告编制工作,并召集有关部门会议,部署定期报告

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编制任务、责任人及联络人,下发定期
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等相关文件编制和披露时间表;
    (二)各相关部门根据分配的编制任务落实内部责任,并将责任

人和进度计划提交证券部,由证券部统一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任务;
    (三)各部门材料须由拟稿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后按时提交证券部,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
    (四)财务部门负责完成公司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以及相关
财务数据的汇总、编制和审查。并安排财务部门专职人员配合证券部
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时将审定
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证券部,并保证所提
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的总体编制及汇总。对收集的信息进
行复核、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审核工作: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重
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经公司董事长审阅通过后形
成定期报告审核稿。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审批工作:董事会召开前 2 日(季度报告)
或 10 日(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
核稿送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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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和主持。),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
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
决议文件(含报纸刊登稿、网站披露文件等)进行复核、校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
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
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取得董事
长的书面签署文件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定期报告和相关文件,
并向指定媒体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披露信
息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
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
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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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
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的披露

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如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
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营
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
    财务负责人最迟须在年度结束后 25 日之内,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
之内,前三季度结束后 15 日之内书面告知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本期预计净利润数、每股
收益、上年同期净利润数及变化比例。董事会秘书还应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和反馈意见,应当及时予以回复。
    第三十八条   参与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的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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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提交所负责内容,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

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
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十九条     因出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的,由领导小组指定相关部门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董事会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
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之规定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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