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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2-2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2 月 19 日召开
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广西梧州中恒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
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结合公司生产、销售和研发情况,为加快推进公司发展战略,
秉着对公司股东负责的态度,同时为提高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公司拟调整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停止建设“制药新基地三
期(粉针剂车间〔三期〕及固体制剂车间〔二期〕)项目”及“新
药科研开发中心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将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 73,171.49 万元用于“参与认购重庆
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公司将
根据未来政策环境和市场情况,通过使用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渠
道筹措项目资金,继续推进原项目的建设。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整体规划
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及发展需要。因同时参与认购重庆莱
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2020 年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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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A 股股票的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广投国宏”)是中恒集团控股股东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间接持有份额的有限合伙企业,中恒集团与广投国宏共同认购
莱美药业非公开发行股份,属于共同投资行为,本次交易构成关
联交易。公司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未违反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章程》《中恒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中恒集团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规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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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的独立意
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1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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