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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3-3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3 月 29 日召
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
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我们客观、
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中恒集团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股东的合理回报,符合中恒集团
《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有关利
润分配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中恒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中恒集团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认
真审阅,现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
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情形。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规定,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
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 中恒集团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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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中恒集团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是真实的、
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均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中恒集团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并由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
资金到账的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五、《中恒集团关于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用
信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 2021 年度在各金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总额人民币不超过 80 亿元(含 80 亿元),担保总额度不
超过 50 亿(含 50 亿元),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董事会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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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同意《中恒集团关于综合授信额度下向金融机构申请授
信用信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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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1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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