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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8-3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工作
行为和工作秩序,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
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出席监事会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场
秩序。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董事、经
理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主席处理监事会日常事
务。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
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
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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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的职权包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
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审查关联交易协议,检查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必要时,就关联交易事项专门发表意见;
    (九)审查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发表意见;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出
席监事会会议,解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十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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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条   监事会应与董事、经理和股东保持沟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
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召开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
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会议材料,亲自出席的要求;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日期、地点、期限和议题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协
助监事会主席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采取由专人或者
以预付邮资函件或者传真发送被送达人。会议通知以专人送
出的,由监事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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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的第二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发送传真的传真机的报告单显
示为准。

               第四章   监事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 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
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
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
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议题,并至少用两天的时
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议题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
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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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明确和
具体的议题;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监事会主
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
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
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
确认后传真给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
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
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
告。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但一名监事不得同时接受两名或
两名以上监事的委托代为出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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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监事的委托书中应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应
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主持人。
    监事不得委托非公司监事的人员代为出席监事会。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监事实际出席及委托代理的情况。会议
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议题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
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
见,表决时要明确态度,对会议需要做出决议的内容逐项举
手表决。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监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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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通知的发出
情况,主持人和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
(代理人)及列席会议者姓名;
    (三)会议议程、议题、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
点和主要意见、对议题的表决意向;
    (四)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弃权票数);
    (五)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
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
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
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
录的内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指定
人员参照上述规定, 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的签
名簿作为公司档案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决议的备案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由董事会
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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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发布的《广西梧
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在本议事规则开
始实施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
大会授权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
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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