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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1-08-31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相关制度,
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
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公司其
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信息披露联络人;
    (四)公司各(分)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以及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
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以公司名义擅
自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或对已披露的重大信息
做任何解释或说明。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公司主要业务分管负责人、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
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
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信息
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证券部备
案。如信息披露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向证券部办理变更备案登记。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
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其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
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公司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
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
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在知晓上述重大
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
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会议相关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增加或撤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的通知;
    6.召开或变更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时间、地
点等事项的通知。
    (二)行业规定事项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上
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七号——医药制造》所列之行业
内规定事项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包
括不限于公司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阶
段性进展及影响重大的事项,通过自行研发以外方式获得临
床试验批件、新药证书、药品生产许可批件、境外主要国家
和地区药品注册批件等资质许可文件,主要药品新进入或者
退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出现重大环保事故、重大质量安全、
不合格等问题或停产、被召回等重要事项。
    (三)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
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交易,不论
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并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任何超
过年度股东大会已批准限额的担保,均应先按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方可进行,并需在担保未发生前报告。其余事项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履行报批程序后进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主营业务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除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事项外,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
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
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
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 公
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以上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
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回购股份;
    6.吸收合并;
    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8.权益变动和收购;
    9.股权激励;
    10.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11.监管部门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发现上述事项发
生时,应及时向上述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上述事项
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
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
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证券部应在
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
子公司发出通知,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应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经相关负责人确认的所需资料
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
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
证券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照
《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则的规定向
公司报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
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等情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衍生品种及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若购买行为已发
生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前款所称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
知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持续通报进展: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其他股
份变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每增加或减少达到 1%时,应在股
票变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其持有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时以及其持有的股份每增加或减
少 5%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该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控制权变动;
    (二)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债务重组;
    (三)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前款事件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应当立即将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告知上
市公司。
    第十五条   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件在依法披露前出现
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
关的、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
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
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
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报告
的信息,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须及时履行报送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送及管理流程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研究、决
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在重大
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
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总部各部门或各(分)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
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总部各部门负责人或者各(分)子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二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应按照下
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
情况的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
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
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
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
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为了公司重大信息报送更具有时效性和
连续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
一时间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与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部)联系,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
交至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的书面文件须经相关负
责人确认。
    负有报送义务的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若预判发
生重大事项,或重大事项已发生,但预计即将发展到新的阶
段时,应对重大事项作出描述并报送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
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
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包括但
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
顾问意见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
的重大信息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对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并披露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进行汇报,在公司召开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二)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相
关规定履行披露程序;
    (三)对无需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分为涉及重
大财务信息和涉及重大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涉及重大
非财务类信息的,参照第三章规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
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
组、银行贷款等,由总部财务部门将重大财务信息汇总后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
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进行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未按规定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
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未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未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
    (四)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对相关问题的
问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
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10 日发布的《广西
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本制
度开始实施时同时废止。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