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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2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2021 年 9 月 24 日以现场结
合通讯方式召开的中恒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的议案和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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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
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因本次激励计划而向激励对象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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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本议
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旨在保证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
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制定<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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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
页)




独立董事:




    李中军              王洪亮              李俊华




                                      202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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