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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2-09-29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22-5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
医药”)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中恒集团”)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莱美药业”)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诉讼金额:50,000,000.00 元(大写:伍仟万元整);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
慎性原则,已在 2021 年按一审判决结果全额确认了 35,377,357.50 元的净损失。
根据本次二审判决结果,预计影响本期营业外收入约 2,100 万元;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于近日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 87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市莱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戎钊
    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 2 号综合研发楼 B 塔楼 15 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长春海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悦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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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任泽波
    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创举街 672 号
    管辖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情况:公司控股孙公司莱美医药与海悦药业签订了《他达拉非片中国区
授权协议》,双方因履行《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协议》过程中就独家销售代理
权等事项产生较大争议,经双方多次磋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莱美医药就海悦
药业授予莱美医药他达拉非片独家销售代理权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吉林省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出具了立案受理通知书。被告海悦药业于 2020
年 6 月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莱美医药本诉的协议纠纷案件提起了反诉。
莱美医药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莱美医药因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
莱美药业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3)、《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6)以
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78)、《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
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88)、《中恒集团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涉及诉
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96)。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
决如下:
    ①维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 01 民初 49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即:解除莱美医药和海悦药业的《他达拉非片中国区授权
协议》;海悦药业返还莱美医药销售权转让金 3,750 万元;驳回莱美医药其他诉
讼请求;驳回海悦药业其他反诉请求。
    ②变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 01 民初 491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
人莱美医药赔偿被上诉人海悦药业损失 1,650 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 393,972.84 元,由莱美医药负担 193,972.84 元,海悦药业负
担 200,0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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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公
告日,2020 年至今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共 21 起,涉及
总金额约 3,636.61 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5%。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在 2021 年按一审判决结果全额
确认了 35,377,357.50 元的净损失。根据本次二审判决结果,预计影响本期营业外
收入约 2,100 万元。
    五、备查文件
    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吉民终 879 号《民事判决书》。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孙公司诉讼
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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