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10-29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总经理责任权利,
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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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
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
得将其作为总经理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可以解聘。
国家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军警人员不得兼任公
司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设
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同时向董事会提交相应的简历,董事
审查简历后,可以要求总经理就所提名的人选作出补充说明
或提供补充资料。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的任期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董事
会不得无故解除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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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按其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任合同执行。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聘用新的人
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者任
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后的合理期间
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职权和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组织实施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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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党委会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中层及以下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
度,决定公司中层及以下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在董事会授权权限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购买
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
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享有下列决策审批
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5%以内;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5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5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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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以内,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内,
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2500 万元的;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内,且
绝对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指“交易”指,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
的下列类型的事项,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影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或营业收入
的绝对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或影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的绝对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需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
公会讨论通过。
(七)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少于 2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少于 2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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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绝对值少于 0.3%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
累计计算的原则: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上述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10 万元以上的或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1%
以上的,需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会讨论通过。
总经理与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企业生产经营、重组改制等
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司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集体
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和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奖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
见。
第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十四条 总经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
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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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
职权;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
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
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
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公司的技术进
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
和自我发展能力。
(六)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对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质询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
时;
(七)及时、完整、准确地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提供有关
公司的经营业绩、重要交易和合同、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前
景等信息,以便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事会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总经理必须对违反下列条款之行为承担相
应责任:
(一)在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以及并未取得董事会同意
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付、处置资产、担保等行为;
(二)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侵占公司财产;
(四)挪用或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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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泄漏公司的商业秘密;
(六)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六条 总经理决定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工作,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第十七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三)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决定并组织实施
分管业务的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分管业务的计划目标分解、
落实和追踪考核;
(四)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五)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
作计划及建议;
(六)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负责公司财务会计管理;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拟订相关的制
度规范;
(三)拟订财务机构设置方案,协调各职能部门与财务
部门的关系;
(四)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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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季度、中期、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核,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及时披露;
(六)加强公司生产经营成本管理,审核、监督公司资
金运用,向总经理提交财务分析报告,提出改善生产经营的
建议;
(七)负责联络、协调公司与工商、税务、会计师事务
所等部门的工作;
(八)指导、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工作;
(九)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工作,提出具体工
作计划及建议;
(十)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非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
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
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
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对公司有较
大影响的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负责信
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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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当董事会确定的交易和合同与总经理存
在利害关系时,总经理应向董事会声明利害关系及其性质。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
作,定期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对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进行
决策,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可采取现场会议形式或其
他会议形式召开。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若工作需要,
总经理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如遇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
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其召集主持会议。原则上应当由半
数以上(含半数)应参加会议人员出席时方可召开。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顾问为会议出席人员;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助(总助)、
副三总师、提交议题的部门或者企业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
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组织筹备工作由办公室(党
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
总经理办公会的召开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议题、
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汇总整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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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题材料,根据工作需要送达出席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三)按照会议议题,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
部)负责通知应参会人员;
(四)总经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最
终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总经理的决定与参会人员的意见
不一致时,应在会议纪要中阐明总经理的决定依据。会议纪
要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负责保存。
(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并发送有关领导和
部门。
(六)总经理办公会后,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党委宣
传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决定进行催办、
落实。
(七)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定催办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
制度,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未公开事项和信息。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原则上
半年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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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
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
需要报告的事项;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
到通知五日内按董事会和监事会要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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