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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2023-04-11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3-33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0 年 1 月 20 日,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中恒集团”)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原控股
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
日起 36 个月。《表决权委托协议》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到期。
     2023 年 4 月 7 日,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后,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
之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 14
个月至 2024 年 6 月 7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邱宇先生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合计 128,700,000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12.19%。公司、公司接受表决权委托以及通过一致行
动人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股份 408,684,953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38.70%。
     特别风险提示:《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提前终止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0 年 1 月 20 日,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表决权委托协议》,邱宇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莱美药业合计 184,497,185 股所
对应的表决权(占莱美药业 2021 年非公开发行前表决权比例的 22.71%)独家且
不可撤销地委托中恒集团行使。双方签署的协议需取得有权国资管理机构无异议
且收到反垄断主管部门就经营者集中作出不进一步审查或不予禁止的通知,方可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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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
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反垄断审查决定[2020]135 号)。为此,双
方签署的协议正式生效,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 36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4 月 2 日、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披露的《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5)、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广
西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40)、《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
定书>暨收购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41)。
    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到期。
    二、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表决权委托方):邱宇
    乙方(表决权受托方):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23 年 4 月 7 日
    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表决权委托协议》延期等相关事宜达成补充协
议如下:
    1、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有效期延长 14 个月
至 2024 年 6 月 7 日。
    2、本补充协议系对《表决权委托协议》的补充,系前者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补
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仍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
    4、本补充协议自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
    三、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莱美药业原控股股东邱宇先生本次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
议》,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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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尚存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提前终止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直接持有莱美药业股份 247,426,064 股,占莱美药
业总股本的 23.43%;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拥有莱美药业股份 128,700,000 股,占
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12.19%;通过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股份 21,447,778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2.03%;
通过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拥有莱美药业
股份 11,111,111 股,占莱美药业总股本的 1.05%。综上,公司、公司接受表决权
委托以及通过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莱美药业股份 408,684,953 股,占莱美药业总
股本的 38.70%。
    四、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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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莱美药业原
控股股东邱宇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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