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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8-067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对经营范围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不涉及公司
主营业务方向、主要产品及服务的重大变化。同时,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
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继电保护系统、
控制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监测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轨道
交通等工业自动化系统、节能减排系统、储能工程系统、新能源及新技术的利用
与开发系统、大坝及岩土工程系统、水电水资源自动化和信息化系统、视频监控
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等的开发、设计、生产制造、销售、
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高低压电器及传动设备、智能测试设备、智能仪器仪表等
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建设工程、环
境保护及水处理工程、电力及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等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
技术支持、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
务;公司生产科研用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自有房屋租赁;职业技能培训;能源工程总承包、设
备集成。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修改为:第十四条:《国电南自章程》营业范围修改如下:电动汽车充换电
系统设备、设施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配用电自动化设备及系统、继电
保护系统、控制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监测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调度自动化
系统、轨道交通、船舶等工业自动化系统、节能减排系统、储能系统、新能源及
新技术的利用与开发系统、大坝及岩土工程系统、水电水资源自动化和信息化系
统、视频监控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计算机信息集成系统等的开发、设计、生产
制造、销售、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高低压电器及传动设备、智能测试设备、智
能仪器仪表等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和服务;楼宇自动化系统、通信系

                                     -1-
统、乘客信息系统、隧道及城市管廊监控系统、轨道交通信号系统、交通指挥
调度系统;轨道交通工程、市政管廊工程;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建设工程、
环境保护及水处理工程、电力及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等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
技术支持、咨询服务、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
务;公司生产科研用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自有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职业技能培训;能源
工程总承包、设备集成。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


    二、原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每股市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仍存在未弥补
亏损而无法进行现金分红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三、原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2-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四、原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为: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公司董事会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五、原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对
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做出决议;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在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后,依据上述修改内容制作的《公司章程》将正式生效,现行的《公司
章程》同时废止。




                                  -3-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