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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2018-12-05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18—071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申请人”)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设备和工程款83,670,738.80元及利息,律师费90万元,差旅
费5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被申请人泰州中电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州中电”、“被申请人”)存在初期施工已发生费用,经各方
协商调解后,案件工程款由83,670,738.80元调整为7,400万元,截止2020年12
月30日前分期支付,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224,507.50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2018 年 3 月 14 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
布了《累计涉及诉讼(仲裁)公告》【临 2018-015】,披露了公司与泰州中电关
于《江苏姜堰华港 10MW 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包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纠纷,要
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设备和工程款 83,670,738.80 元及利息,律师费 90 万元,
差旅费 5 万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公司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12 月 3 日出具的《调解书》【(2018)宁
裁字第 061 号】,就此案件双方达成调解。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仲裁的进展情况
    在仲裁庭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致同意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
并就本案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依据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申
请人预交的仲裁费 411,597 元,其中受理费退还 187,089.50 元,南京仲裁委员
会实收仲裁费 224,507.50 元。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于 2015 年 11 月签订《江苏姜堰华港 10MW 光伏发电项目 EPC 总承
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人民币 83,670,738.80 元。现经双方确认,该项
目工程款结算价调整为 7,400 万元人民币;
    2、被申请人同意按下列期限向申请人支付 7,400 万元,具体如下:
    (1)于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500 万人民币;
    (2)2018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付款 2,500 万元;
    (3)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000 万元,如被申请人
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被申请人同意按 2,000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的 1.2 倍计付利息。但被申请人不得迟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付清本期款项及利
息;
    (4)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申请人支付 2,400 万元人民币,如被申请人
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被申请人同意按 2,400 万元为基数,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的 1.2 倍计付利息。但被申请人不得迟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付清本期款项及利
息。被申请人支付本期款项时,每月付款不得低于 50 万元。
    (5)如被申请人未能在本条第 3、4 款约定的最后期限,或第 4 款付款期内
累计有两个月没有按时支付最低还款额的,则全部剩余未付款视为立即到期,申
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及利息。
    3、申请人同意在被申请人付清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后 7 日内,解除本案的保
全。
    4、本案实收仲裁费人民币 224,507.50 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5、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6、双方同意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并同意不在调解书中列明争议事项。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被申请人泰州中电存在初期施工已发生费用,经各方协商调解后,案件工
程款由 83,670,738.80 元调整为 7,400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分期支
付,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 224,507.50 元。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三、备查文件
    1、《调解书》【(2018)宁裁字第 061 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