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40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1)南京协鑫一案执行和解;(2)镇江协鑫一 案执行和解;(3)南通三建一案一审已判决,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国电南自”)不服判决结果,已提起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1)在南京协鑫一案中,公司为一审原告、二 审被上诉人、和解申请人;(2)在镇江协鑫一案中,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 诉人、和解申请人;(3)在南通三建一案中,公司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在南京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7,245,293.82元 及违约金;(2)在镇江协鑫一案中,涉案金额为货款29,732,870.42元及违约金; (3)在南通三建一案中,涉案金额为材料款8,591,398.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而定。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南京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 协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了苏州工业 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61号】,一审判决 被告南京协鑫支付原告国电南自货款7,245,293.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南京协鑫因不服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苏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南京协鑫一案《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 1228号】,驳回南京协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16元,由 南京协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2021年3月9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1 2021年8月23日,南京协鑫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南京协 鑫、苏州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协鑫”,与南京协鑫系同 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订《代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应支付货款本金为人民币7,245,293.82元,货款利息 为: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2021年8月 25日;2021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3.85%的利率计算至实 际付款日,若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提前偿还货款,利息作相应核减。 2、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申请人国电南自付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付本金-元 付利息-元 诉讼费保全费- 元 2021/8/25 3,008,597.85 2,574,538.85 397,800.00 36,259.00 2021/9/25 4,514,985.34 4,500,000.00 14,985.34 2021/10/25 171,302.82 170,754.97 547.85 小计 7,694,886.01 7,245,293.82 413,333.19 36,259.00 3、鉴于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因银行账户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付 款义务,申请人国电南自同意全部款项可以由苏州协鑫代为支付,签订《代付 协议》解决,《代付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签署、生效。 4、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每支付一笔款项,持票人应于收到款项后五日内通过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选择“线下清算”方式,将(2020)苏0591民初5861 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1228号案件中所涉及相应金额的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操作完成。 5、申请人国电南自应于每一笔利息款项支付后五日内,申请人国电南自应 向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开具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按照约定支付完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就(2021)苏 0591执1820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协 鑫采取的全部诉讼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7、《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本案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如被申请人南京 协鑫未按约定付款,即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申请人国电南自有权立即 申请法院恢复本案执行,被申请人南京协鑫仍按原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并 2 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人国电南自支付违约 金。 8、如因申请人国电南自原因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对应的义 务,视为申请人国电南自违约,则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有权拒绝按照约定向申请 人国电南自履行付款义务,且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就违约行为以未履行金额为基 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被申请人南京协鑫支付违约金。 9、协议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同日,南京协鑫与公司就《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补正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中的利息金额为397,800.00元,现调整为419,597.26 元,调增金额21,797.26元被申请人南京协鑫应于2021年8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 人国电南自。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苏州协鑫通过电汇现金方式按照约定支付的 2,994,136.11元。 (二)公司与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 协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镇江协鑫一案 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苏0591民初5859号】,一审判决镇江协鑫支 付原告货款28,732,870.4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镇江协鑫因不服判决,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公告于2020年6月20日、2021年3月9日、2021年5月11日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1) 苏05民终5642号】,驳回镇江协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 人镇江协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8月23日,镇江协鑫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执行和解协议》;镇江协 鑫、苏州协鑫(与镇江协鑫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与公司签订《代付协议》,主 要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应支付货款本金为28,732,870.42元,货款利息为: 以1,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0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 3 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 1日起;以1,232,870.42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均按照3.85%的利率计 算至2021年8月25日。2021年8月25日之后的利息以所欠款项为基数按照3.85%的 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若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提前偿还货款,利息作相应核 减。 2、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向申请人国电南自付款。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元 付本金-元 付利息-元 诉讼费保全费-元 2021/8/25 1,491,402.15 0 1,295,938.15 195,464.00 2021/9/25 92,184.63 0 92,184.63 2021/10/25 4,421,429.66 4,329,245.03 92,184.63 2021/11/25 4,578,294.97 4,500,000.00 78,294.97 2021/12/25 4,563,857.47 4,500,000.00 63,857.47 2022/1/25 4,549,419.97 4,500,000.00 49,419.97 2022/2/25 4,534,982.47 4,500,000.00 34,982.47 2022/3/15 6,413,897.87 6,403,625.39 10,272.48 小计 30,645,469.19 28,732,870.42 1,717,134.77 3、鉴于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因银行账户被相关法院查封、冻结,无法履行付 款义务,申请人国电南自同意全部款项可以由苏州协鑫代为支付,签订《代付 协议》解决,《代付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签署、生效。 4、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每支付一笔款项,持票人应于收到款项后五日内通过 银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选择“线下清算”方式,将(2020)苏0591民初 5859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5642号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操作完成。 5、申请人国电南自应于每一笔利息款项支付后五日内,申请人国电南自应 向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开具对应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在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按照约定支付完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就(2021)苏 0591执5001号执行案件,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镇江协 鑫采取的全部诉讼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7、《执行和解协议》生效后,本案由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如被申请人镇江 4 协鑫未按约定付款,即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付款,申请人国电南自有权立即 申请法院恢复本案执行,被申请人镇江协鑫仍按原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并 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申请人国电南自支付违约 金。 8、如因申请人国电南自原因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相对应的义 务,视为申请人国电南自违约,则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有权拒绝按照约定向申请 人国电南自履行付款义务,且申请人国电南自应就违约行为以未履行金额为基 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支付违约金。 9、协议经各方盖章后生效。 同日,镇江协鑫与公司就《执行和解协议》达成《补正协议》,主要内容 如 下 : 《 执 行 和 解 协 议 》 中 的 利 息 金 额 为 1,295,938.15 元 , 现 调 整 为 1,366,948.46元,调增金额71,010.31元被申请人镇江协鑫应于2021年8月25日 前支付给申请人国电南自。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苏州协鑫通过电汇现金方式按照约定支付的 1,366,948.46元。 (三)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 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通三建”、“被上诉人”)诉至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相关公告于2020年12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 书》【(2020)苏 0191 民初 5138 号】,具体内容如下: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 十八条、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 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南通三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电南自 材料款 1,753,648.76 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2)驳回原告国电南自的其他诉讼请求。 5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94元,由原告国电南自负担57,856元,由被告南通三 建负担14,8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 交上诉状。 国电南自不服判决结果,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上诉案件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无效,被上诉人南通三建应当返还钢结构 材料系事实认定错误。 (2)南通三建在签订《补充协议》时就已经知晓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 系,一审判决认为价款未约定且不能确定系事实认定错误。 (3)即使法院认为有必要查明当时的市场价格,也应当通过司法鉴定的方 式确定,一审法院通过查询第三方网站酌定钢结构等材料的价值显然缺乏依 据。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原判,给予依 法公正裁决,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上诉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1民初 513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南通三建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及 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协鑫一案《执行和解协议》 6 2、南京协鑫一案《代付协议》 3、南京协鑫一案《补正协议》 4、《民事判决书》【(2021)苏05民终5642号】 5、镇江协鑫一案《执行和解协议》 6、镇江协鑫一案《代付协议》 7、镇江协鑫一案《补正协议》 8、《民事判决书》【(2020)苏 0191 民初 5138 号】 9、《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8月26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