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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电南自:国电南自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2021-10-28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 2021-050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
订。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原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修改为: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建权责法定、权
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二、原第二条: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修改为:第二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原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
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修改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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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四、原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8OO 万股。公司成
立时向独家发起人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发行 7800 万股,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
    ……
    修改为: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首次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8OO 万股。公司
成立时向独家发起人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现已更名为:华电
集团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发行 7800 万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4000
万股。
    ……
    五、原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修改为: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六、原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实施司法冻结,凡控股股
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侵占资产。
    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
    公司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
公司资产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实施司法冻结,凡控股
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控股股东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偿还其所侵占资产。
    七、原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
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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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八、原第八十四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修改为 第八十四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九、原第九十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修改为: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控股股东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3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
    十、原第一百一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修改为: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
    十一、原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由不少于 9 名、不多于 13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当届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 1 人。
    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 5 名,
内部董事 4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当届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设董事长 1 人,设职
工董事 1 人。
    十二、原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
风险的作用,行使下列职权: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高级管
理人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并决定其报酬、业绩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4
    ……
    十三、原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可以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或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行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必须由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除外。
    董事会可以制定授权决策方案和授权行使规则,明确授权原则、管理机制、
事项范围、权限条件及授权决策事项的决策责任。
    十四、原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根
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董事会与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任期聘任协议、经营业绩合同等文件;
    ……
    十五、原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为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原第一百六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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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法律顾问、财务负责人;
   ……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财务
负责人;
   ……
   十七、原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修改为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八、原第十章第二节:内部审计
   修改为第二节:内部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九、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工作管
理部门,配齐配强法务工作人员,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
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十、新增:第十一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二十一、新增: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
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
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二十二、新增: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
动条件。
   二十三、新增: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
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机制,制定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


   本章程其他条款及援引条款序号将由于新增条款而相应调整。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次《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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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依据上述修改内容
制作的《公司章程》将正式生效,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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