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国电南自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11-10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1-05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 件 所 处 的 诉 讼阶 段 : ( 1) 公 司诉 贵 州 智 慧一 案 已 调 解结 案 ; ( 2)深
圳 赛 为 诉贵 州智慧 、公司 一案已受 理。
公 司 所 处 的 当 事 人 地 位 : ( 1) 公 司 诉 贵 州 智 慧 一 案 , 公 司 为 原 告 ;
( 2) 深 圳赛为 诉贵州 智慧、 公司一案 ,公司 为本案 的被告 二。
涉 案 的 金 额 : ( 1)公 司 诉 贵 州 智慧 一 案 无 涉案 金 额 ; ( 2)深 圳 赛 为诉
贵 州 智 慧 、 公 司 一 案 , 涉案 金 额 为 工 程 款人 民 币2.97亿 元 及 垫 资 资 金 成 本 、 违 约
金。
是 否 会 对 公 司 损 益产 生 负 面 影 响: 本 次 公 告 的诉 讼 对 公 司 本期 利 润 或 期
后 利 润 等的 影响有 待于诉 讼的进展 情况而 定。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 一)公 司 与 贵州 智慧之合同纠纷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2021)苏0191民初6796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 国电 南京 自动 化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国电南 自” ,“公
司”)
被告: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智慧”)
诉讼机构: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江苏省南京市
2、案件事实及理由
公司多次与贵州智慧沟通要求其停止使用“国电南自”商标并变更公司名
称,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国电南自”和“南自”字样,贵州智慧同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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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变更手续,且变更后的新名称中不再含有“国电南自”和“南自”字
样,但其未停止使用“国电南自”商标并办理名称变更手续,公司遂提起诉
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贵州智慧立即停止使用“国电南自”商标,变更公司名称,
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国电南自”或“南自”;
(2)被告贵州智慧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4、诉讼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贵州智慧自2021年12月15日起停止使用“国电南自”、“南自”
及商标;
(2)被告贵州智慧自愿于2021年12月15日前办理公司名称工商变更登记手
续,变更后的公司名称不再包含“国电南自”或“南自”字样;
(3)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纠葛;
(4)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贵州智慧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二)公 司 与 深圳 赛为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近日,公司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21)黔
04民初104号】,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为”)
被告一: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机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地:贵州省安顺市
2、案件事实及理由
2017年3月6日,贵州智慧作为甲方与深圳赛为作为乙方签订了《贵州省(安
顺)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由深圳赛为承建贵州智慧数据中心机房IDC
及云平台建设施工项目。同日,贵州智慧与深圳赛为、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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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强圣能源”)签订《担保合同》,约定:(1)贵州智慧为
上述项目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贵州智慧在《贵州省(安顺)数据
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下应向原告深圳赛为承担的给付义务、责任等,包括但不
限于:乙方深圳赛为垫付的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贵州智慧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本项目所有设备抵押给原告深圳赛为作为履
约担保,并以本项目设备对承租公司的应收账款、对安顺市政府的补助款作质
押担保。(3)贵州智慧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每日当期应付工
程款金额0.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应付款的10%; (4)富强圣能源为贵州智
慧所欠深圳赛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5)贵州智慧另行承担垫资资金成本,
为按年利率8%计算,按实际每月垫资金额按月计算资金成本。
本项目于2019年底完工。2020年3月,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均认为本项目符
合验收标准并签章,但贵州智慧以各种理由拒不验收也不签章,导致本项目迟
迟无法结算。
深圳赛为认为:“‘安顺数据中心’项目是公司与安顺市人民政府于2013
年12月30日签订《关于建设贵州省(安顺)数据中心及安顺市‘智慧城市’项目
与合作协议》的内容,公司与安顺市人民政府约定对建设‘安顺数据中心项
目’开展合作,公司在安顺设立全资子公司‘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建设有限
公司’,对该项目的设计、实施、建设、运维、承接‘安顺市智慧城市’相关
项目等负责。公司在向安顺市人民政府和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提交的申请中,也表示:‘在我公司未持有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
司股权期间,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仍是代表我公司投资开发建
设安顺数据中心和智慧城市项目的执行主体,可使用我公司的品牌和商标,享
有我公司与安顺市人民政府在2013年12月30日所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切权利和利
益,我公司将与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一如既往的履行相关协议
的约定义务和承诺,将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完成并长期稳定健康运营。’因此,
公司承诺对上述贵州智慧履行‘安顺数据中心’项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贵州智慧向原告深圳赛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97亿元(具体以司法评估结果为准);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贵州智慧按照年利率8%的标准向原告深圳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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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付垫资资金成本,该垫资资金成本从2020年3月18日开始分段计算至实际付
清之日(截止2021年8月29日,垫资成本暂计为人民币16,800,960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贵州智慧向原告深圳赛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
金(该违约金以被告应付工程款的10%计算,暂计为人民币29,700,000元);
(4)确认原告深圳赛为在被告一贵州智慧拖欠的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贵州
省(安顺)数据中心机房IDC及云平台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国电南自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诉讼的进展情
况而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
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2021)苏0191民初6796号】
2、公司诉贵州智慧《民事起诉状》
3、《应诉通知书》【(2021)黔04民初104号】
4、深圳赛为诉公司《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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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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