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09-09-02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
中斌、陈俊见证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
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依据贵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8 月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
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资料;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09 年9 月2 日在公司住所地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 个工作日;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
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
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1292536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7.52%;股东、
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
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审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投票表决,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压延玻璃生产线
“气代油”节能综合技改工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5、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
有限公司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汪中斌
负责人: 律师 陈 俊
2009 年9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