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2-05-10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
吴东彬见证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贵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4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
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2年5月10日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了现场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8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1232129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35.77%;股东、股东代表、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
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所有议案
进行了逐项表决,其中选举董事的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经逐项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1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201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公司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公司2012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8、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2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核查,对每一议案进行表决时,表决同意的股份数均超过了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中斌
负责人: 吴东彬
2012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