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2-12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
吴东彬见证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贵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等
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2月10日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
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123037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5.71%;股东、股东代表、
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投票表决,通过了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聘任众
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3年年报审计机构。
经核查,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表决同意的股份数均超过了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
(本页无正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汪中斌
负责人: 吴东彬
2014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