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3-07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
吴东彬见证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15年2月17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
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3月5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了现场会议,并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26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锡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2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132330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1%;股东、股东代
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关于筹划非公开
发行股票第三次延期复牌的议案,批准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第三次
延期复牌,即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5年3月10日起继续停牌67日,公司股
票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5月15日继续停牌,如公司在2015年5月15
日前披露发行方案,公司应提前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529592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3%,反对票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弃权票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
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回避,未参加表决。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法律意见书》由本律师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