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5-04-25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占用
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
过程中正常形成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交易程序合法,定价公允,没
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
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除依据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为参股
子公司新疆普耀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持有新疆普耀 13.5%的股权)
提供 1000 万元担保外(债权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期
限:2014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21 日),没有为控股股东及
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没有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公司所有的担保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对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邹行宇、李建
树签署审核意见,2014 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11,376,631.62 元,提
取盈余公积 1,146,298.16 元,加期初未分配利润 7,741,719.08 元,
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7,972,052.54 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公司拟按不低
于最近两年(2013—2014)实现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实施现金分红,
即以公司 2014 年末总股本 344502600 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
利 0.1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78,533.80 元。剩余未分
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经过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4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和《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同意将公司 201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审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同时,该所为公司审计业务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符合《证券期货审计业
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规定》的文件要求。
我们认为,继续聘任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董事
会继续聘任该所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5—2017 年)的独立意
见
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
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实际情况
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
素下,在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
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了股利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