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5-06-16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委派律师汪中斌、
吴东彬见证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说明,提供的文件和说明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与原件一致。
本律师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
规定,依据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准则、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15年5月30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
办法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15年6月15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了现场会议,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日与股权登记日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许锡忠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与上述公告一致,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股东委托代理人)共25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1231191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3%;股东、股东代
表、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持股证明,股东代理人并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以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就发行方式、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
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定价原则、发行数量、发行股票的限售期、募集资金
的金额和用途、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本次发行决议的
有效期分别进行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上事项。
3、《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修订版)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修
订版)
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6、《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与特定投资者分别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的议案》
8、《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28名股东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
议>的议案》
9、《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28名股东签
署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收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0、《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8名股东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
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8名股东签署
附生效条件的<关于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之盈利补偿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
事项的议案》
13、《关于修订<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
14、《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
订版)
15、《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版)
本次股东大会对第2、3、6、7、12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海
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关联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列入上述议案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上述议案时,赞成票均超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
上述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经核查,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