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5-12-24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慎重考虑,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2015年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股份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
集资金额度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发行方案其他内容保持不
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与
关联方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或终止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三
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
募集资金额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度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
管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度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拟与金鹰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与陈庚发等发行对象签
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对《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进行修订,不构成
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前述相关议案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
议》,与陈庚发等发行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
《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系
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
投资者分别签署<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和<股份认购协议的补
充协议之二>的议案》的内容中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许锡忠、
张欣、许泽伟、杨晓凭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的金额和用途,同时与相关方签署《股份认购协
议的补充协议之二》以及《股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度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同时与相关方签署《股
份认购协议的终止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二》,不构
成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联董事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