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6-05-31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
度的规定,我们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提请股东大
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期限的事项,有利
于保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陈泽桐):
独立董事(王辉):
独立董事(李燕红):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