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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9-03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16-045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

准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1228 号)核准,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 8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0,252,097 股,每股

发行价格 5.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60,000,000.00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23,216,981.22 元。

2016 年 8 月 26 日,主承销商在扣除承销费后向公司指定账户(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划转了 2,540,000,000.00 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

账事项出具了众会字【2016】5638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2016 年 9 月 1 日,

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

荐机构及主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2250133800109988888 2,540,000,000.00

限公司当阳支行

总计                                          2,540,00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42250133800109988888,截至 2016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2,54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股

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补充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项目(偿还指定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仕强、陈勇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

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6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从专户支取资金必须经过丙方同意,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两名

保荐代表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 2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甲方在

取得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支取相关款
项。若甲方未取得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的书面同意,甲方

不得从专户中支取资金。如果丙方 2 个工作日内未予书面回复,则甲方

可直接从专户中支取资金。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

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