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的公告2016-12-24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16-061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赔偿损失 1613442.4 元及案件受理费 32657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为一审判决结果,
以上判决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决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
起上诉,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16 年 12 月 23 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武汉市
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公司代理律师送达的张进等 12 名原告分别诉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张进等 12 名投资者
被告: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进等 12 名原告分别诉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案,经开庭审理,作出本案判决。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
以上判决要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向原告赔偿损失合计人民
币 1613442.4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2657 元。
公司认为,上述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审理程序违法,决定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涉及的未决诉讼事项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中进行了披露,详见 2015 年 12 日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及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的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未决诉讼风险”章节。公司实际控制人
许锡忠先生承诺:如投资者基于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事实起诉公司,且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或公司与投资者
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就公司因该等诉讼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成本及
费用,金额在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以内的部分,由其负
责承担,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的部分,其将采取措
施,协调第三方采取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寻找第三方共同承
担等方式处理。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公司预估投资者可能的索赔总额在
人民币贰仟万元左右(RMB20,000,000)。
经向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核实,许锡忠先生的以上承诺未发生变
化,因此该等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