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7-04-28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7 年 4 月 26 日)
各位董事:
我们作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 2016 年度积极出席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公司利益和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6 年度履职等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独立董事 3 名,达到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王辉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曾任职于深
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现任职中喜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2014 年 5 月 12 日至今任公司
独立董事。
陈泽桐先生,民商法博士、普通法硕士、经济法学士,曾任深圳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君泽
君律师所高级合伙人、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
裁委仲裁员,富德生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富德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富德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新体育集团独立董事。2014
年 5 月 12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李燕红女士,经济学学士,曾任上海鹰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北京拓扑道咨询事务所(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深圳市信
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董事,现任深圳同元和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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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裁。2015 年 4 月 20 日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
二、2016 年度履职情况
2016 年度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体情况:
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次数 次数 次数 出席会议
王 辉 9 8 6 1 0 否
陈泽桐 9 9 6 0 0 否
李燕红 9 8 6 1 0 否
2016 年,我们亲自出席或委托出席了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和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没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我们在历次会议召开前积极
了解议案相关情况,与相关人员沟通,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实。
会议中认真听取并审议了每一项议案,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
严谨的态度行使了表决权,为公司科学决策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我们
认为公司在 2016 年召集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2016
年我们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异议,全部投了赞成票。
3、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保持了
良好的沟通,各相关人员也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使我们全面深入了
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也为我们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分和便利的
条件。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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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
合理,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为控股子
公司宜昌当玻硅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500 万元担保;依据第八届董事
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为控股子公司宜昌当玻硅矿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 2000 万元担保。我们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客观地对公司所有的担保事项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和监督,认
为公司所有担保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3、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256,000万元,
扣除发行及中介机构费用36,783,018.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523,216,981.22元,其中217,000万元用于收购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100%的权益,剩余353,216,981.22元用于补充三峡新材
的流动资金。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公司以自筹资金偿还非公
开发行股票方案披露之预定借款的方式,将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补充湖
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项目,截至2016年9月5日,公
司累计向该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32,980.00万元。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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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2,98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自筹资金32,980.00万元。
4、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报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
构。
5、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2017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发布了 2016 年度业绩预盈公告,经财务
部门初步测算,预计 2016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4,000 万元—18,000 万元之间,预测与实际披露基本相符。
6、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由中国注册会
计 师 李 建 树 、 喻 俊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 2015 年 度 公 司 实 现 净 利 润
-66,269,514.91 元,分配现金红利 3,036,918.44 元,加期初未分配利
润 17,972,052.54 元,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51,334,380.81 元。
由于累计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负,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这既考虑到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也综合分析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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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该方案是可行的。
7、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14 年 8 月 8 日,公司收到前三大股东《关于规范股权分置改革
之股权激励计划承诺的函》,前三大股东承诺:在 2017 年 8 月 7 日前,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向公司提交履行股权分置改革
之股权激励计划之方案的议案,提请公司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执
行。
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承诺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督促前三大股东按
照承诺期限实施该承诺。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前三大股东、部分董监高承诺公司股票复
牌后六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不超过 5000 万元;7 月 15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承诺,在上述基础上,许锡忠先生个
人增持不低于 3000 万元。
截止 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司前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董
监高完成了上述增持承诺。
8、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审核,2016 年度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符合公司有
关薪酬政策及考核标准。报告期内,公司未提名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9、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第一季度、半年
度、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同时披露各类临时公告 61 份。
我们对公司 2015 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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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符合《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并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报送程序。
10、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2016 年,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制订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文件,为公司各项生产经营业务的规范运
行和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制度保障。报告期内,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11、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设立了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
要求,并根据各独立董事的专业特长,我们分别在各专门委员会中任
职,分别担任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
我们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切实履行独董职责,以独立、客观、审
慎的原则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按照规定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为
董事会的决策提供依据,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高效及规范。
1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事项
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的内容及其定价方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了市场原则,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它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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