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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新材: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6-09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17—040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161.16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
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2017 年 6 月 8 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本公司代理律师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14 份(案号 2017 鄂民终 322 号—333 号,2017 鄂民终 585 号,2017
鄂民终 58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进等 14 名投资者分别诉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就该 14 起

案件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4 日、2017 年 1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的临 2016—061、临 2017—001 号公告)。

    公司不服上述 14 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为由,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终审裁定结果

    就上述 14 起二审案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8 日
通过本公司代理律师向本公司送达了 14 份终审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张进等 14 名投资者已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达成和解,

张进等 14 名投资者遂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
回原审起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因此裁定: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 14 起案件作出的一审

判决;
    2、准许张进等 14 名投资者撤回起诉。
    三、终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对因证券虚假陈述涉及的未决诉讼事项在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预案中进行了披露(详见 2015 年 12 日 24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及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过的 2015 年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未决诉讼风险”章节)。公司实际控制人
许锡忠先生承诺:如投资者基于公司虚假信息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的事实起诉公司,且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投资者或公司与投资者
就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就公司因该等诉讼而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成本及
费用,金额在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以内的部分,由其负
责承担,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RMB20,000,000)的部分,其将采取措
施,协调第三方采取设立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寻找第三方共同承
担等方式处理。综合各种因素判断,公司预估投资者可能的索赔总额在

人民币贰仟万元左右(RMB20,000,000)。许锡忠先生的以上承诺未发
生变化。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上述 14 起案件作出的终审裁定已经生效,

上述 14 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