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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新材: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年)2018-03-20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为进一步增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

机制,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

报,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

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

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

红回报规划(2018-2020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时,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

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

所处阶段、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规模、现金流量状况、经营资

金需求和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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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

事的意见。

    (二)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

配不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符合公司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

    (四)公司应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一般以年度现金分红

为主,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期间间隔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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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发生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

项规定处理。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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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披露程序

   公司因上述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

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

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派发;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

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

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

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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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实施利

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在

制订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的过程中,需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

项因素,需与独立董事进行讨论,并充分考虑全体股东持续、稳定、

科学回报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提出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须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并经过半数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方

案的制订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进行审议,并经

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同时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董事会制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方案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股东回报规划方案时,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的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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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规划的调整周期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重新审阅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

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三年以来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基

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

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

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调整的决策机制

   公司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并按

照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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