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8-03-26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三峡新
材”)
保荐机构: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华创证券” 、“保荐机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3A层
保荐代表人:陈仕强
联系电话:010-63214626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恒奥中心C座3A层
保荐代表人:陈勇
联系电话:010-63214626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228号)核准,三峡新材于2016年8月非公
开发行430,252,097股股票,新增股份于2016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华创证券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负责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
工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及制
度建设、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方面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
一、保荐机构自前次提交《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起对上市公司的持
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华创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
1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
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计划。
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华创证券已与公司签订保荐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
2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在 持续 督导 期间 的权利 义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3 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
1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发现公司须按有关规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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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声 明的 发行 人违 法违规 情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经核查,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5 2017 年度无违法违规、违背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承诺等事项。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
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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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 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或不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经核查,公司对于《公司章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7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
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合相
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
关法规要求。
细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
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经核查,公司 2017 年度内控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8 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基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本得到了有效执行。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
程序与规则等。
华创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审阅公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9 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关文件,未发现公司向上海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存在
述或重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华创证券对公司部分信息披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信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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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阅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报告。 有关文件的审阅。公司的信
2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息披露文件不存在应更正或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 补充而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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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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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 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正。 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内,上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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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14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
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华创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相关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5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查工作要求,并进行了现场
量。
检查。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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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
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经核查,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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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形。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
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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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
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
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募集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 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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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等。 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募集
资金的存放及使用。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三峡新材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和核
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2017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三峡新材披露公告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三峡新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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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仕强 陈勇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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