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7-06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20—029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涉案金额:6962.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裁定不会对公司的当期
损益产生影响
2020 年 7 月 4 日,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深圳市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
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恒波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送达的 13 份
民事裁定书((2018)京 0108 民初 40247 号—40253 号,40255 号-4026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邮时代电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时代)诉称:原
告(需方)与深圳市恒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简称深圳恒诺)
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中邮时代向深圳恒诺采购手机并支付了全
部货款,中邮时代在对外转售部分产品后,发现剩余尚未售出产品与合
同约定完全不符。中邮时代认为深圳恒诺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交
付货物,构成违约。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深圳恒诺返还中邮时代货款,
合计金额 6962.5 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深圳恒诺依法应诉。
二、裁定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
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
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
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
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
三、裁定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中邮时代对深圳恒诺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
四、裁定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
本裁定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