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材: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9-23
证券代码:600293 股票简称:三峡新材 编号:临 2020-033 号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
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新材”或“公司”)
2020 年 9 月 22 日接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许锡忠先生和
公司第四大股东海南宗宣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宗宣达”)、
第五大股东当阳市国中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阳国中安”)通知,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诉上述股东质押式股份回
购纠纷一案(详见公司 2020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临 2020—008 号公告),许锡忠先生、海南宗宣达、
当阳国中安于近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甘 01 民
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 基本案情
原告华龙证券诉称:2017 年 3 月 13 日,华龙证券与许锡忠先生签订《华
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后双方又签订了两份《业务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
初始交易日期为 2017 年 3 月 17 日,初始交易金额为 1,400,000,000 元,
交易股份数量为 132,727,726 股,回购利率第一年为 7.2%,满一年后为
7.25%。后根据二级市场变化,2017 年 5 月 2 日融资方补充质押了 5,530,322
股股票;2017 年 11 月 6 日,融资方支付了 5,000,000 元保证金;2017 年
1
11 月 30 日,融资方归还本金 35,000,000 元,2019 年 9 月 10 日,归还本
金 30,102,821.92 元,但仍未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2017 年 12 月,当阳国
中安、海南宗宣达向华龙证券出具担保函,承诺为许锡忠先生与华龙证券
签订的《业务协议》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 年 12 月 21 日开始,融资方
逾期支付利息。
华龙证券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许锡忠先生偿还本金 1,334,897,178.08 元;
2、请求判决许锡忠先生支付相应利息 170,241,965.75(暂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并支付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至实际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
息(以 1,334,897,178.08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7.25%计算);
3、请求依法判令海南宗宣达、当阳国中安、江西朝盛矿业有限公司、
深圳腾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许锡忠先生质押给原告的三峡新材(股票
代码:600293)207,387,072 股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上述股东均答辩、应诉,主要答辩意见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
定承担责任,但原告应承担其怠于履行合同约定职责而对原、被告造成的
不利后果。
二、 涉诉股东之间的关系
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207,387,072 股份,并与公司第四大股东海
南宗宣达和第五大股东当阳国中安为一致行动人,许锡忠先生直接持有和
控制公司的股份合计 326,432,922 股,占三峡新材总股本的 28.14%,为三
峡新材的实际控制人。许锡忠先生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 主要判决内容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 01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的主
要判决内容如下:
1、许锡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
2
金 1334897178.08 元、利息 170241965.75 元(计算至 2019 年 9 月 10 日),
本息共计 1505139143.83 元;并自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支付利息至本息全
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7.25%计算);
2、被告许锡忠未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原告华龙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许锡忠提供质押的三峡新材(股票代码:600293)
207,387,072 股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3、被告许锡忠未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原告华龙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应先就本判决第二项内容实现权利,不足部分由深圳腾润盛世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7567496 元,保全费 5000,共计 7572496 元由被告许锡忠、
深圳腾润盛世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涉诉股东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完全独立,上述诉
讼事项对公司的正常运行和经营管理未造成影响。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均已被质押,公司并就质押事项发布了公告。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 01 民初 22 号民事判决书尚在
上诉期内、没有生效。该判决如生效,涉诉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被强
制执行的可能,强制执行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许锡忠先生认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 01 民初 22 号
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拟提出上诉。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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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
相关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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